如何理解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中所说的“支出”?是实际支付的意思吗?
留言时间:2021-04-0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我公司拟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所科税前扣除利息支出,请问第38条中规定的“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吗?如果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不是也要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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