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对省人大第1934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3-19 12:00
来源:张家口市税务局
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对省人大第1934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张家口市人社局:
现就齐明亮、任志宏、齐秀敏向省人大所提的第1934号建议《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针对建议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做出了政策变化:3月14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作出最新规定,其中:
第一条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七条规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缓缴政策享受行业已不再受限于(冀人社字[2020]30号)文件中的部分行业。
因此,按照最新政策,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自行适用相应社保费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