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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企业代收政府发给职工就地过年红包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代收政府发给职工就地过年红包资金

留言时间:2021-04-2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代收政府发给职工就地过年红包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0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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