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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不按股权比例分红是否可免税

不按股权比例分红

留言时间:2021-04-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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