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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合同变更是否可以索要发票

合同变更是否可以索要发票

留言时间:2021-04-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与一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完工后因装修材料以及工期的问题,我拒绝支付5%的尾款。装修公司以我拒绝支付尾款为理由拒绝为我已经实际支付的装修款开具发票。请问我可不可以为我已经实际支付的装修款索要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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