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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收款认定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认定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收取的预收款,请问:1、预收款的内容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但不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

2、预收款的时点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

这样理解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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