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在生前将没有办理房本的房屋出售给买方,现原房主死亡,买方办理房产证被要求征收20%的差额税
留言时间:2021-05-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2013年,我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支付了房款,进行了装修入住,当时该房屋没有房本。2017年房主因病去世,此时房屋产权证仍没有下证,现在通过诉讼确认了当时的买卖合同有效,其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证书,法院执行局也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税务机关却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要想我征收20%的差额税费(当时开发商给原房主开的税票是房屋的成本价19880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是293000左右,当时2013年卖给我的价格是455000元),个税的税费大约是51000元左右。这笔税费我应否承担,是否可以给我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七)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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