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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1-06-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根据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的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为会员单位(注册司机)代开发票,“(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请问,在石家庄市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是否可以执行 ?此外,对网络货运平台有什么 具体要求?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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