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代缴房产税税率

河北省税务局:代缴房产税税率

代缴房产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1-06-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某公司(小规模)房屋,合同约定由我方代缴房产税,请问我方代缴的话税率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