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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国税函〔2000〕687号 适用于河北省的企业吗?

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21-06-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0〕687号 适用于河北省的企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8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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