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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光县XXX机械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光县XXX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1 17:41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税稽罚〔2021〕10号

东光县XXX机械有限公司 (911309XXX51223X0):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24日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你单位货物发出未按规定申报收入1683000(含税)元造成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1.增值税方面,你单位2020年4月发出货物1489380.53元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9361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193619.47元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4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80.97元。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一条“税目为购销合同的,税率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4月少缴印花税504.9元。

  证明此项行为违法的证据有:定制合同复印件,设备验收确认单复印件,当事人自述材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帐、其他业务收入帐、应交税金帐、库存商品帐、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你单位通过未计销售收入少申报的手段,造成2020年4月份增值税193619.47元、印花税50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80.97元,合计203805.34元。该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28目(偷税)阶次2 :“纳税人偷税5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 5年内第1次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接受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1902.6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1902.6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现将拟公开的按规定应隐去有关信息的处罚决定书文本一并送达,你(单位)认为仍有需要隐去的信息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市税务局稽查局书面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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