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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018)、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017)、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016)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018)

发布时间:2021-06-28 09:44:00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 财产和行为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使用什么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2. 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3.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4. 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5. 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6.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7. 保险公司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填写财产行为税报表申报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9. 自然人是否允许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10. 承租方需要缴纳租用房产的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017)

发布时间:2021-06-28 09:41:00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 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2. 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3.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4. 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9月1日至9月15日,则企业可在7月15日至9月15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5. 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6.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8.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解读:“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

  9.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10.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纳税人还可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相关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016)

发布时间:2021-06-28 09:40:00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2.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 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规定:“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6.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按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8.单位是否可以给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9. 自2021年6月1日起,财行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使用什么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0.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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