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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临时性业务增值税税目核定

临时性业务增值税税目核定

留言时间:2021-06-2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再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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