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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面条、饼条是否属于粮食类农产品征税范围?

面条、饼条是否属于粮食类农产品征税范围?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从小规模供货商购买的北方一般食用的面条、饼条是否属于粮食类农产品征税范围?小规模供货商开具的3%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按9%计算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的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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