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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增值税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1-07-0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做视同销售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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