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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增值税按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提销项税,房产税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是否适用财税【2009】年128号文件?

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增值税按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提销项税,房产税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是否适用财税【2009】年128号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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