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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7-12 16:37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内容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姓名

李晓曼

提问时间

2021-07-12

状态

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复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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