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2-02-18 15:45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2年2月18日 答复时间:2022年2月1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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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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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