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安国市八届委员第二次会议第4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12 12:00 来源:安国市税务局
王永军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出的第二条第四点“对节能减排、节能环保项目,实行相应的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我局对涉及节能减排、节能环保项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八条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第九条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水资源税的减免税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国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