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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预付卡充值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预付卡充值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1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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