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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豫残联[2009]23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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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残联[2009]238号文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麻烦提供一下,这个文号我找不到,急需用,   豫残联[2009]23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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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关于转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残联〔2009〕238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度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和,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驻郑省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辖市、县(市、区)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或收入中直接划转。对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渠道代征(铁路系统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原征收办法执行)。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缴纳  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驻郑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中央驻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和省驻其他省辖市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辖市级国库。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度征收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每年的4至10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时间。第八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有关资料。

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持法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安置残疾人数,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并将由地税部门代征的用人单位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部门或代收银行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财政票据,凭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或代收银行的缴款凭证向用人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

  提醒:文件第四条中的“统计部门公布的……”已经修改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纳服热线或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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