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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旅游代理人个税计算方式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旅游代理人个税计算方式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是一家旅游公司财务人员,公司在全省各地发展门店,门店为拓展市场和业务,招有较多“旅游代理人”,在实际支付给旅游代理人佣金时是否适用“ (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规定,即旅游代理人是否可以参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旅游个人代理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但是不执行其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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