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代理人所收佣金个税计算方法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想问一下,旅游代理人收取的佣金是否适合“财税〔2018〕164号”这条规定,即旅游代理人可以参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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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旅游个人代理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但是不执行其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