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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率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例如:A公司是一家具有无车承运人资质的物流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业务合同后,将运输业务部分分包给B企业(物流企业),B企业又分包给C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C企业又分包给D企业并签订了运输合同,D企业委托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承运,以上运输业务的运输单据均在信息系统平台中可追溯,A、B、C、D四家企业均取得道路运输资质,

A、B、C、D四家企业各有自增值毛利。

想咨询,以上A、B、C、D四家物流企业,是否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适用陆路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还是适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A公司部分分包给B公司、B公司分包给C公司、C公司分包给D公司、D企业委托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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