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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营业税退税的问题。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已经按照业主的预售面积缴纳的营业税,在实测报告出具后,19年将相关面积差退于业主,现在申请退还面积差所对应的营业税。但税局以超过3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3年的期限是应该从营改增政策实行开始算还是从我公司将相关款项退于业主开始计算?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当中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应为我公司实际将款项退予业主之日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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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征管法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其中“结算缴纳税款”的概念暂无文件进一步明确解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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