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了房地产偷漏税查处后。没有按政策奖励举报人,
留言时间:2019-12-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今年12月我实名举报了一家房地产拒开发票偷漏税行为,经我们辖区税务机关核算查出后,我询问按照相关规定,是否应该给我已相应的奖励。我们税务机关答复:现在举报都没有奖励了。疑问--国家是鼓励大家积极参与举报偷漏税行为的,并有相应的文件奖励细致。为什么我们新乡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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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五、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