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的税局系统操作申报流程?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情况说明:平顶山分公司准备注销时,被主管税局告知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在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本金的6倍以上。
问题:主管税局征管部门及大厅人员知道“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政策,但却被告知只能按照系统自动计算显示的“残保金11353.34元加上滞纳金70423.67元,合计81777.01元一起缴纳,不能修改为”本金加上一倍的滞纳金”申报补交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被告知的原因为税务系统并没有对此种问题做相关操作或流程处理说明,也不知道如何在申报系统操作,也不知道具体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解决。
请问我要按照“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应该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操作补申报、缴纳?相关操作步骤或流程是怎么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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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