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收取费用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地址在郑州,有自有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收取每月500元费用,该费用是否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免增值税情形?我公司的自有住房面积为65平米,平均租金为7.69元/平米,房屋位置在郑州市莲花街,是否符合“财税〔2000〕125号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免征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三、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四、经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情形的免征增值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不征增值税和免征房产税情形。具体涉税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