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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企业合并印花税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合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合并、分立时,母子公司间转移资产是否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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