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本金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今年准备注销时,税局告知我们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金额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但去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的6倍。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地残联确认,残保金加收征滞纳金累积不得超过本金。但税局大厅人员税局系统自动计算滞纳金,无法修改,只能按照系统显示的滞纳金缴纳。
请问 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本金?
请问我要按照“残保金加一倍滞纳金补交残保金,应该怎么操作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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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