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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核定印花税税目

09-29 我要评论

核定印花税税目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设计单位,印花税为万分之5;我单位核定的电子税务局里面印花税税目是“购销合同”万分之3。期间,签订的设计合同印花税,按照万分之3错误缴纳的。如何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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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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