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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在开具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在开具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有几个相对固定的劳务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根据其工作情况和技能等级发放其劳务报酬,请问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在开具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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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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