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与我们提供的开票资料有差别,是否可以使用?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与我们提供的开票资料有差别,购买方信息银行与账号用逗号隔开,银行简写写成了全称,单位名称和税号正确,发票需要退回吗?我们能否使用?如果不可用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吗?已咨询12366无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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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