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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餐饮企业经营场地装修费摊销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餐饮企业经营场地装修费摊销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出于经营需要,经营场地会隔断时间进行重新翻修,

现在想咨询,我司经营场地的装修费可以按照最低三年进行摊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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