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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间的业务,应适用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税收新政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请问这个优惠政策小规模公司可以享受吗?还是只针对个体工商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间的业务,应适用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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