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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在19年1月-8月31日,为合伙企业员工,9月1-12月31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2行投资者费用减除时,填写60000,还是5000*3=1500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五)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照您的描述,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在申报综合所得时按年扣除,不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填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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