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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出租房产房产税缴纳问题

09-29 出租房产房产税 我要评论

出租房产房产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想了解下,公司自用房产出租后,该房产的房产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按照房产原值进行从价计征?还是说出租的房产必须按照租金收入进行从租计征?

期待并感谢您的答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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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描述,您单位出租的房产应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自用房产部分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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