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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变更扣税

09-29 我要评论

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变更扣税

留言时间:2020-03-1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年5月17日公司法人变更(同一集团两个不同省份的分公司),扣缴义务人实际变更,但是个税APP里未及时更换扣缴义务人,导致当月个税5项专项附件未扣除,一直到11月份才变更过来。这几个月的累计扣除额度没有变化,请问多扣的税额,是否可以追补回来?如何操作?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四条规定,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二、业务概述】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未扣除而造成多缴纳税款的,您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如您汇算后产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退税操作,也可以让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集中申报,办理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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