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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合伙人工资申报

09-29 合伙人工资申报 我要评论

合伙人工资申报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月发放的工资需要不需要每月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所咨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月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属于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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