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征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文件有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以下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文件判断是否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