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后自建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何预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预缴税款。暂不清楚您所属税务机关,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