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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优惠政策问答!“抗疫情 促发展” 国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之系列二:抗疫情 促发展,国际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抗疫情 促发展” 国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之系列二:抗疫情 促发展,国际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一.如果境外投资者将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一)【适用主体】

投资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者。

(二)【政策规定】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三)【适用条件】

1.境外投资者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境外投资者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适用什么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所得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适用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一)【适用主体】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

(二)【政策规定】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适用条件】

1.财税〔2018〕64号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答:中国居民投资者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一)【适用主体】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

(二)【政策规定】

1.如果一家境外中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通过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

(三)【适用条件】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5.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居民企业持有H股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为鼓励境内企业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内地居民企业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主体】

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地企业。

(二)【政策规定】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条件】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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