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情 促发展” 国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之系列一:支持跨境税源企业“战疫情 促发展”便民办税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改备查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跨境经营纳税人可以积极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或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来源于境内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二)【政策规定】
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适用条件】
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四)【业务流程】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附表。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居民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线下改线上
(一)【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外发生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规定】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适用条件】
企业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业务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其中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纳税人,可登录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证明开具”,申请开具涉税证明。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一)【适用主体】
向境外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二)【适用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业务流程】
河南省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依托省电子税务局作为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企业端、银行端、外汇端统一登录的接口及平台。电子税务局接收数据后传输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由税务局端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备案事项进行办理,办理结果推送至电子税务局,实现企业、银行、税务和外汇同步共享信息。
四、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问答
(一)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同等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办税措施。具体条件可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三)疫情防控期间,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后,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盖章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登陆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到电子税务局,即可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完成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后,备案信息可在税务部门、付汇银行间共享,备案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备案表盖章,即可到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四)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并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该业务对外付汇时也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对外付汇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外汇资金涉及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的,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因此,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口罩等防疫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
(五)疫情防控期间,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境内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因此,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为境外劳务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受疫情影响,按次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报困难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答:对于按次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