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第二税务分局损害纳税人权益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目前我有三套房产,第一套房产契税已缴纳,第二套房产于2016年6月1日购入,第三套房产于2017年12月1日购入,第二套和第三套均未缴纳契税。现我的第二套房产需办理不动产证因此需缴纳契税。我的第二套房产属于政策所列的个人在拥有一套房产后购买的第二套房产并且在纳税期限范围内,我现在需要单独交纳第二套房产的契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报告上分别列示了三套房产,为什么南阳市第二税务分局要求如果单独缴纳第二套需按照4%税率缴纳,同时缴纳第二套和第三套契税的话,第二套可按照2%税率呢?第三套房产未开始办理不动产证我不需现在缴纳契税,为何要绑定缴纳才能享受第二套优惠政策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6号)文件规定,二、个人购买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因此,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在单独办理第二套房产的契税申报的时点系统中显示共有三套导致无法按照优惠税率进行申报。如果遇到类似情形,建议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流程中遇到有政策规定但从流程上行不通的问题时,会通过征科等部门进行上报解决。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