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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供应商债权放弃部分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供应商债权放弃部分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认证后,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债权放弃声明,对该发票的部分金额自愿放弃债权。那么企业是否应将债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是否有政策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这里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供应商放弃债权,购买方无需在支付货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负担”增值税额的文件,所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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