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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建筑劳务公司异地预交所得税无法带出是什么原因

建筑劳务公司预交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在做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跨区提供劳务时,在当地按收入0.2%预交的所得税,有一部分在汇算表上已预缴所得税上没有带出,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以上文件,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次;在年度汇算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栏次。如果您在月季度申报时已如实正确填写,在年度汇算时没有带出或者部分带出相应数据,在实务中,分两种情况,一是省内跨地(市)的项目,二是跨省项目。针对前者,一般可以正确带出已预缴金额,如果遇到异常,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处理;针对后者,跨省数据系统无法自动带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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