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照《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按照实施细则,企业为职工自办的食堂不需要缴纳房产税,那我公司建了一间职工食堂,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已与2019年08月31日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