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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是否要求个体户补交2017年和2018年地税

是否要求个体户补交2017年和2018年地税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是否有要求个体户补交2017年和2018年地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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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因此,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遇其他情形的补税通知,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原因及解决方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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