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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09-29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依据:(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还是按照:预收账款/1.09*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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