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由承兑汇票改为现金支付,少支付的金额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商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由于对方急需现金,经双方协商我公司改为现金支付,但是要扣除付款额的2%,例如,应付对方10万元承兑汇票,改为支付对方9.8万现金。请问,我公司的2%的扣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并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